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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时间内单方提取巨款 法院推定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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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3-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赵某(男)与何某(女)于2000年走进了婚姻殿堂,结婚后,夫妻共同到苏州务工,经过近十年的拼搏,事业也小有成就。但是2010年后,夫妻俩开始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年初,再一次发生矛盾后,何某到霍邱法院河口法庭起诉赵某要求离婚,因家中的存款基本在赵某手中,何某起诉时申请法院查询、冻结赵某的银行存款。法庭依法查询赵某银行账户时发现赵某的银行存款只有20余元。应何某申请,法庭查询赵某的银行账户明细表时发现,赵某在何某起诉前从银行支取了存款30余万元。开庭时,赵某同意离婚,但对开庭前不到40天支取的30余万元,无法说明该资金去向。法庭在庭审时推定该存款存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知理亏的赵某对法庭推定认可,同意就该存款调解。在法庭调解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在离婚时一次性支付何某12万元。

(作者:栾俊华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