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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举报相要挟 犯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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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4-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自己被公安机关罚款,却以举报他人相要挟,要求他人分摊罚款。近日,霍山法院审结了这起敲诈勒索案。
2008年7月,被告人杨某因滥伐林木被公安机关罚款4000元。在缴纳罚款之前,杨某分别找到同村三人,以举报他们曾无证采伐林木相威胁,要求三人分担其罚款,并利用他们害怕被举报的心理,向三人索得现金计5000元,当月杨某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罪行,且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作者:桂斌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