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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车发生事故 车主监管不当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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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4-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傅某不在家时,其上高中的儿子将其摩托车借给同学李某使用,结果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出了车祸,致李某及乘坐人汪某死亡。事发后,死者汪某父母将车主等人起诉至裕安区法院要求赔偿。
2013年11月9日晚,尚未满18周岁的李某无证驾驶借来的二轮摩托车带着同学汪某参加朋友宴请,之后两人又驾驶摩托车赶场参加另一朋友的生日聚会,并再次饮酒。当晚10时许,李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上墙壁,致李某及乘坐人汪某死亡。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无证、醉驾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酒后危险驾驶行为是造成乘坐人汪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直接原因。死者李某虽不是从车主傅某处直接借得该摩托车,事故发生时该摩托车也不处于傅某的直接控制下,但傅某对该车明显管理不当,致使该车被李某借用;且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傅某违反机动车管理办法,未给该车上号牌,亦未购买相应的车辆保险。故傅某对其所有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监管不当,致使该车被借用并发生事故,是造成汪某死亡的间接原因。法院一审判决车主傅某对汪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民事责任,赔偿死者汪某的父母4.5万余元。

(作者:方旭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