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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认房东为干妈 模仿签字卖车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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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5-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4年4月23日,霍邱县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该案被告人伪造财产所有人的签名变卖轿车。霍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1年10月份,刘某租住霍邱县姚李镇贾某家,后认贾某为干妈,租住期间向贾某借取1.5万元现金未还。2012年5月,刘某以跑出租、接送贾某孙女上学为名,让贾某出资5.5万元以贾某丈夫名义购置一辆奇瑞牌轿车。同年8月31日,刘某伪造贾某丈夫的签名,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六安市二手车市场,后携款潜逃。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389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他人签名,将他人财物变卖后携款外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刘某行为应定侵占罪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提出刘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程伟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