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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隐瞒共同财产 再次分割应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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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5-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生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霍邱县法院河口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马某(女)今年三月诉至法庭称自己与被告卢某(男)于去年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分割了包括房屋、存款在内的共同财产。但是今年二月,经马某调查发现,卢某在当初离婚之时转移、隐匿了银行卡里的20万元存款,遂提起诉讼要求再次进行财产分割,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庭审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法庭认定了被告卢某转移、隐匿财产的事实。但是涉及到财产分割时,双方意见不一致,原告认为自己应该多分,被告则认为应根据当初的协议平分,一时间双方争论不休。法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了调解,最终马某分得12万,被告卢某分得8万。

(作者:张健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