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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习俗结婚未登记 法院判决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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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6-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认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按习俗结婚的行为无效,判决女方返还给男方彩礼2万元,女方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10月,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经人撮合建立恋爱关系。在家人催促下,双方于2013年农历正月初八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在同居前及同居期间,男方共给付女方及其父母彩礼、见面礼、下车礼等共计2万元。2013年端午节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李某离开原告并与之断绝关系,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男方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及其父母退还彩礼现金2万元及为女方购买的项链、手链等四金折价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与原告刘某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且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男方所给付的彩礼应返还。原告主张四金因未提供证据佐证,被告辩解2万元已带回原告家中,亦无证据支持,法院未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梁新鹏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