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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秸秆 失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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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6-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法律明确规定焚烧秸秆是违法行为,但仍有许多农户采取燃烧的方式来处理秸秆。每逢夏忙麦收时节,都会发生因燃烧秸秆而引起的火灾事故。金寨县吴家店镇的徐某因焚烧秸秆而引发火灾,被金寨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4年3月17日上午11时许,徐某在自家田沟里焚烧辣椒秸秆,因风势过大,引燃田坎上的茅草,进而引起“枫树塘”山场火灾。经鉴定,过火林地地类为有林地,过火面积2.4公顷。案发后,徐某积极参与救火,并第一时间打电话叫亲戚报案,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得到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野外没有安全用火,因疏忽大意引起山场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参与救火并及时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项雪莲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