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没有想到,出卖自家山上的林木,因未经批准办证,不但自己受到了刑罚,还牵连买家金某被判刑。近日,霍山法院审结了这起滥伐林木的刑事案件。
2012年腊月,被告人丁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自家自留山上的松杂木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金某采伐。2013年5月,金某到丁家付清5000元买树款后,用油锯砍伐了林木,合计蓄积54余立方米。案发后,违法所得5000元已退出,并交纳育林资金18000元。
霍山法院审理认为:丁某、金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据案件的事实、情节,丁某、金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该案再次提醒广大农民,对自己所有、经营的林木,砍伐超过一定数量时,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否则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得不偿失。
(作者:桂斌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