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上车“找茬”,被保险人开走车辆;受害人中途跳车受伤。日前,金寨县法院审结这起案件,认定该案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是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判决驳回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诉请,其损失由其本人与被保险人对半担责。
2013年11月6日,闵女士发现肖某的车停在古碑菜市场,便上车找肖某解决其丈夫被肖打伤一事,双方发生争吵,肖某报警后将车开走。途中,闵女士摔下车,被诊断为“双肺创伤性湿肺”,住院治疗28天,支出医疗费16893.20元。后闵女士将肖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8053.52元。
被告肖某辩称,原告上车找茬,途中故意跳车,责任在自己,本人不应担责。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该事故是受害人与被保险人因民事纠纷所引起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人依法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闵女士在其丈夫与肖某之间的纠纷正在古碑派出所处理期间,擅自上肖某车找其理论,即使对方报警也不下车;在行车途中明知跳车有危险而为之,显然具有严重的过错。被告肖某作为驾驶员,明知闵女士上车“找茬”、在双方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开走车辆有危险,却置危险于不顾以致对方跳车被摔伤,对此也存在严重的过错,双方宜负同等责任。该案事故是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金寨法院判决:原告闵女士各项损失计23873.52元,被告肖某赔偿50%,即11936.7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作者:张凯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