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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约定不合法 超过部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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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6-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约定较高利息本无可厚非,但超过同期银行4倍利率部分的利息在法律上却不予支持。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黄某偿还原告魏某借款人民币26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给付的10000元予以比除)。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4日,被告黄某向原告魏某借款26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并约定逾期每天支付借款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口头约定利息不低于6分。借款到期后,被告黄某仅支付利息100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未给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魏某与被告黄某订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而被告却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65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及违约金,由于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该利率超过限制的部分不予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梁新鹏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