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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法院:河口法庭先予执行十万元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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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6-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3年10月23日,吴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撞上了晋某驾驶的轻型货车,致晋某严重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晋某不负责任。晋某在交通事故中全身六处骨折,还有其他严重外伤。晋某在六安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因伤势严重,转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270245.43元,吴某仅垫付了50000余元。目前晋某仍在治疗中,但肇事者吴某无能力继续垫付医疗费。吴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总计600000余元。因无钱治疗, 2014年6月9日晋某将吴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因晋某治疗尚未终结,案件受理后中止审理。但鉴于晋某急需治疗费用,河口法庭于6月13日到保险公司先予执行医疗费100000元用于晋某继续治疗。

(作者:栾俊华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