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一起存在“斩头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当庭判决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约定无效,借贷本金按实际出借额认定。
王某因工程急需资金,于2013年5月以房产担保向原告孙某借款,孙某答应向其提供35万元的贷款,期限为2个月,约定月息三分,并要求预先从本金中一次性扣除利息21000元,王某表示同意。在收到32.9万的资金后,王某出具了一张35万元的借条给孙某。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因未能按期清偿借款,孙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裕安区法院审理认为,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双方约定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显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因此,本案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32.9万元。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超过借款行为发生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据此,裕安区判决王某在十日之内偿还孙某借款本金32.9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清)。
(作者:梁新鹏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