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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管理不善 法院判决酌减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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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7-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07年6月20日,六安某物业公司与桂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桂某入住小区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桂某居住的房屋面积92.33平方米,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为0.7元∕月∕平方米,公用能耗每年40元。但是在入住后仅交纳了一年的物业费,从 2008年7月起至2013年5月物业费一直拖欠未交,共欠费57个月,共计3842.7元。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催要均未果,遂向裕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桂某交清拖欠的物业费用。
被告桂某答辩称,物业公司对房屋疏于管理维修,导致自家的北面墙有漏水现象,自己向物业多次反应,要求帮助解决,但是均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由于漏水问题久拖不决,家里的家具受潮严重,桂某出于气愤,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告享有对被告居住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被告因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引起本案讼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交纳所欠的物业服务费,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但被告家的北面墙有漏水现象,原、被告多次协调未果,原告在该过程中,部分服务不到位,故对其物业服务费予以酌减,按拖欠费用70﹪的比例收取物业服务费2437.9元。

(作者:龙波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