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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过期咸鸭蛋 诉请十倍赔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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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7-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因在周集镇某超市购买到过期咸鸭蛋,消费者王某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近日,霍邱县法院周集法庭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5月,王某在周集镇某超市购得2盒50枚咸鸭蛋,共付款500元。结账后,王某发现上述咸鸭蛋均已超过保质期。随后,王某找到该超市负责人并与其协商处理,但该负责人不予理睬。
被告辩称:对王某所诉事实认可。但只同意向王某退还购物款并支付购物款一倍的赔偿金,不同意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十倍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对消费者有损害。
周集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周集镇某超市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分别系消费者与销售者。被告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咸鸭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故被告系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某超市在庭审中明确表示系因其工作疏忽导致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咸鸭蛋出售给原告王某,而被告作为销售者应严格审查食品保质期,不应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故被告对本案中的销售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据此,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消费者的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被告主张因王某没有受到损害不应支付购物款十倍赔偿金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集镇某超市向原告王某退还购物款500元并赔偿5000元。

(作者:李伟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