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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借款无法认定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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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7-1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金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
2012年年初,原告徐某通过银行向被告陈某汇款15万元,该笔汇款汇入陈某的银行账户。原告徐某诉称该笔汇款系被告陈某因家庭购房向其所借,但双方未签订借款协议,也未立据借条。庭审中,被告陈某提出该笔15万元是之前徐某向其所借,徐某向其汇款是还款行为,而非陈某向徐某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徐某提交的证据中,仅有一份银行汇款单,并无借款合同、借据等书面证据,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徐某、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口头约定,且陈某对徐某诉称的借款不予认可。故法院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款情形及双方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无法确认。据此,金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俗话说的好,亲兄弟明算账,更何况是朋友之间。基于诚信的借贷关系,更要做好相关证据收集,否则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作者:王秋月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