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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致残起矛盾 法院调解续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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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7-2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周某与兰某是表兄弟关系,兰某应周某之邀用自己的收割机为周某收割稻子。在收稻的过程中,周某怕稻子洒在地上,于是上前帮忙,不慎左手四根手指头被收割机割断。周某受伤后立即被送至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医治,后于当日转入武警安徽总队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5天。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周某系左手致伤,评为八级伤残;需二次手术等后续医疗费10000元;人身损害休息期为150日,营养期120日,护理期150日(包括二次手术后)。周某与兰某因此赔偿事项协商半年未果,无奈之下,周某以其受伤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为由,向霍邱县法院起诉要求兰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140153元。
兰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辩称,自己的收割机确实割伤了周某的左手,但其并没有让周某帮忙,况且收割机上标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其请勿靠近,周某是自己的行为所致,故兰某不愿意赔偿。
承办案件法官详细了解整个案情后,考虑到周某与兰某毕竟是表兄弟关系,生硬下判无益于两家的和睦。为了能够使两家再续亲情,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兰某释法明理,帮他分清利弊;另一方面以亲情为突破口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并进一步归纳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倾力调解。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最后促使兄弟二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兰某一次性赔偿周某26000元。二人冰释前嫌,再续亲情。

(作者:侯威亚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