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分为抵押、质押、留置等,由于这几种权利的生效要件各不相同,在签订合同时如有不慎,可能对权利的行使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从而影响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1月,李某以做生意为由向黄某借款10万元,并以李某所有的轿车设定抵押合同,借款期限2年。后来由于李某经营不善,导致借款到期后无法偿还。2014年1月黄某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该款。
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黄某遂向法院申请要求拍卖李某的抵押物。执行人员审查发现,在该抵押合同中被抵押的小轿车在设定抵押时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同时2013年5月该车已被李某质押给另一债权人。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是汽车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由于该车抵押时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且该车已被质押给他人,导致黄某的债权无法通过行使抵押权实现。
(作者:鲁胜雷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