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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发票抵税 触刑法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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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8-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为了一己私利,逃避缴纳增值税,张某动起了歪脑筋,购买其他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用以增加进项税数额达到抵扣销项税的目的,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舒城县法院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罚金54000元。
被告人张某个人经营一家胶合板厂并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平时业务往来中获悉有人出卖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年9月,被告人在纳税时无进项税发票抵扣,遂想到平时看到的广告,便按广告上的方式与对方联系,购买出票方为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价税合计233797.00元,税额33970.50元。张某收到二份《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2012年9月27日到舒城县国家税务局通过认证,同年10月8日,向舒城县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了税款33970.50元,随后支付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开票费6012.00元。2012年底税务稽查时案发。2013年1月,舒城县国家税务局对张某的行为给予处罚,责令补缴税款33970.50元及滞纳金,罚款33970.50元。随后,舒城县国家税务局将该案移送舒城县公安局审查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其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处理和处罚,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及时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余梅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