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于2013年元月进入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从事环卫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2013年2月24日早上,何某在六安市淠河路垃圾中转站门前路段清扫垃圾时,被闫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撞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闫某负全部责任。何某因受伤住院治疗18天,出院后与肇事司机闫某达成赔偿协议:闫某一次性赔偿何某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
因何某在六安市环境管理处工作已有两个月,并在工作中受伤,遂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因没有达成共识,何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何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何某向裕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裕安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是基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得到的赔偿,工伤赔偿是基于原告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享有的工伤待遇,两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体现法律最大限度的保护伤者合法权益。裕安法院判决:被告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应支付原告何某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4214元。
(作者:龙波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