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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婿担保 女儿离婚仍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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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8-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女婿因为做生意向信用社申请贷款,身为教师的岳父李某为女婿担保,后女儿女婿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作为贷款担保人的李某是否因为女儿女婿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担保责任呢?近日霍邱县法院河口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借款人宋某与担保人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003年,宋某从霍邱龙潭信用社借款100000元,宋某的岳父李某为该笔贷款担保。庭审中,被告宋某及李某承认借款及担保事实,但是担保人李某辩称自己作为担保人是以宋某为自己女婿为前提的,现在宋某已经与自己的女儿离婚,并且自己当时作为担保人签字时并未意识到担保责任,所以自己的担保责任理应予以免除。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担保责任不因宋某与其女儿离婚而免除,因为李某的担保并不以宋某是其女婿为条件,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与李某连带承担偿还贷款责任。

(作者:张健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