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8日0时,舒城县城关镇杨某家中两个女儿(分别16岁、13岁)正在熟睡,室内突起大火,两个孩子被这突如其来的大火惊醒,被迫从阳台翻到了外面的平台上,身体虽无大碍,但心理造成了很大伤害,火灾后时常整晚不能安睡,噩梦连连。1月26日,舒城县公安消防大队委托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火灾损失进行了鉴定,火灾造成的损失为179290元。公安消防部门多方排查,结合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晚该小区住户黄某和侯某两家因乔迁,先后于18日0时18分和0时28分在原告家楼下通道燃放烟花,燃放烟花者分别是黄某和侯某的亲戚张某和孙某。1月30日,舒城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自燃、生活用火、电气线路故障等原因,不排除燃放烟火引起火灾。
原告杨某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侯某、烟花燃放人张某和孙某以及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各项赔偿损失计194329.52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家的火灾原因经消防部门认定,虽然没有直接认定为燃放烟火所致,但从对火灾现场的勘验调查来看,排除了原告自家起火的可能性,当日也无雷电等其它火源,只有被告两家在原告楼下燃放烟花,而燃放烟花后不久,原告家便起火;起火点经消防部门勘验认定在原告家的客厅沙发上,当晚原告家靠沙发的窗户是开着的,由此可以证明是被告两家在原告楼下燃放烟花时烟火落入原告家的沙发上,从而引起火灾,故此,被告黄某、侯某两家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消防设施不全,耽误了救灾时间,造成火灾损失扩大,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消防设施在没有移交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管理,也应承担过错责任。被告张某、孙某是受被告黄某、侯某委托燃放烟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比例酌定为被告黄某、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承担30%赔偿责任即54102.60元,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即18034.20元。
(作者:王林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