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公路堆放砂石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骑车受伤者和堆砂者、公路管理部门三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013年10月2日6时许,丁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沿公路行驶时,撞上一工地占道堆放的砂石堆后受伤。该砂石堆占用约1/4路面。此次事故造成丁某右锁骨中断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丁某就各项损失赔偿与堆放砂石的工程承建单位等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损失105000余元。
法院同时查明,事故发生所在地项目工程系由六安某建筑公司承建。2013年1月14日,公路管理部门对该工地擅自占用公路路面修建建筑物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法院审理认为:六安某建筑公司擅自在公用道路上堆放砂石,违法占用公路,对于丁某的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丁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其应在确保安全的状态下通行,丁某自身过错明显,应承担相应责任。公路管理部门虽举证证明其对该项目工地违法占用公路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辩称其已尽到相应管理义务,但未能执行到位,没有杜绝六安某建筑公司违法占用公路行为,负有一定责任。结合该案的情况,裕安法院一审对原、被告的责任作出判决:由丁某自行承担各项损失40%,六安某建筑公司承担60%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在六安某建筑公司所承担责任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作者:方旭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