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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儿子伤人 法院调解父亲自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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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8-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日前,霍邱县法院长集法庭在审理一起精神病人致人损伤案件时,承办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并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原本没有赔偿义务的精神病人父亲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圆满调解结案。
2013年6月,崔某在霍邱县岔路镇建筑队施工时,小周精神病发作,用刀将崔某刺伤。崔某受伤后,小周父亲及时协助治疗,亲自开车将崔某送达医院治疗,之后又积极垫付医疗费近10万元。崔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崔某要求小周家人赔偿20万元,但是小周父亲认为崔某的医疗费近10万元全部是其垫付的,现在崔某康复较好,最多只应当赔偿2万元。2014年5月,崔某起诉至霍邱县法院。
长集法庭受理该案件后,及时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并通知双方调解。可是,由于之前亲属多次调解都没有成效,加之双方矛盾很大,双方竟然都不同意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小周是成年人,其在精神病发作期间造成崔某受伤,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其没有固定的监护人,就应当由监护顺序靠前的妻子承担责任。如果判决,结果可能是由小周的妻子赔偿损失。但是小周是间接性精神病人,基本上没有劳动能力,其妻子在家照顾小周及孩子,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平时生活全部靠双方父母照顾,所以其妻子肯定无力支付赔偿款,如果判决小周妻子赔偿,很有可能导致其与小周的生活无法维持,家庭破裂。
承办法官与崔某沟通,告知如果依法判决,其能赢得官司,但是未必能得到赔偿款。在法官的多次劝说下,崔某终于松了口,答应同意调解。之后,承办法官又联系小周父亲,告知其如依法判决可能影响小舟的婚姻家庭生活,也会影响小周的康复治疗。最终,小周父亲也答应调解,并承诺会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由小周父亲赔偿崔某63000元。目前已赔偿到位。

(作者:蒋光勇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