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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自己车 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否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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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8-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月24日,王某驾驶小客车倒车时,将停放在路边的宝马新车撞损,小客车和宝马车同属刘某所有。小客车在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宝马车在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有车损险。宝马车经过维修,花费47000元。刘某以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对该笔费用进行了赔付。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赔付后,又以王某、刘某、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为被告,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
霍邱县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规定了限制条件,即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公司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刘某系小客车及宝马车的所有人,同时系宝马车被保险人,依照上述规定,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不能向刘某行使代位求偿权。在事故发生后,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已向刘某支付了赔偿款,依照法律规定,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虽不能向刘某行使,但本次事故是王某的行为所致,王某作为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对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仍享有对王某的代位求偿权。但代位权的范围应以不逾赔偿金额为限。至于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关键是刘某是否有权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要求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对其进行赔偿。因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人,也就是构成责任事故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故因被保险的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不能作为本车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刘某并不能向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就此次事故请求赔偿,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无权要求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赔偿。霍邱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付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支付给刘某的车损赔偿款47000元。
宣判后,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不服上诉称:肇事客车是由投保人刘某允许的驾驶人王某驾驶的,事发当时刘某并不在肇事车上,他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制止事故发生或故意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这个时候他的身份就已经转换为对保险标的失去控制的“第三者”。承保肇事车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已付保险赔偿款及诉讼费。
市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祁春婷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