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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公司车辆发生车祸 公司垫付后追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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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8-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公司员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公司车辆发生车祸。公司在垫付赔偿款后向员工追偿,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支持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卓然公司是经营林木种植的企业,吴某某、汪某某均为该企业职工。2013年8月8日,卓然公司正在轮休的汪某某找到吴某某,让吴某某帮忙送其去东西溪乡街道维修手机,再送其回家。吴某某原本打算骑摩托车前往东西溪粮站附近卓然公司的另一处农场上班,临时擅自决定驾驶该公司的皖N325××号三轮汽车先送汪某某去东西溪乡街道,车上载有卓然公司同时去上班的另一职工王某某。6时30分,吴某某驾驶该车沿省道318线由霍山县东西溪乡平峰山林场往东西溪街道方向行驶,行至省道318线18KM+500M处,车辆发生侧翻,该车在侧滑过程中,与奚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对向碰擦,造成奚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汪某某、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奚某某、汪某某、王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汪某某、王某某均先后被送往东西溪乡卫生院以及霍山县医院住院治疗,这些治疗费用加之奚某某的抢救费共花去41668.16元,均由卓然公司予以垫付;2013年8月15日,卓然公司与死者奚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卓然公司一次性赔偿对方295000元,卓然公司实际垫付了该笔赔偿款。因肇事的三轮汽车投保有交强险,在扣除保险公司理赔的赔偿款120000元后,卓然公司为此次事故共垫付各项费用为216668.16元,卓然公司以汪某某、吴某某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汪某某、吴某某共同偿还垫付的全部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尽管为卓然公司的职工,但其未经车辆所有人的卓然公司准许,擅自使用公司车辆,并在驾驶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理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 卓然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理应加强车辆管理,因其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导致车辆被人擅自使用,因而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汪某某尽管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但该车是在为其帮忙中使用,作为受益人方,从公平角度出发,理应承担10%的补偿责任。法院终审判决吴某某偿还卓然公司所垫付的赔偿款130001元;汪某某偿还卓然公司所垫付的赔偿款21667元。

(作者:王丽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