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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伤者并自首获轻判 彰显法律宽严相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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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9-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夏某发生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受到法律的轻判,彰显法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14年3月14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夏某驾驶皖D20367号/皖D6756号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S310线(寿霍路)由东向西行至该线120㎞+200m处时,因占道行驶,将迎面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宋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夏某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向出警民警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驾车发生事故的具体经过。经法医鉴定,宋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夏某协议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夏某的肇事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夏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补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其肇事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夏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作者:汪慧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