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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争女儿 孩子意向成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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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9-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应该归谁抚养呢?这是离婚案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争议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等因素,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更要征询其本人意见。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离婚案件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并最终确定了抚养权的归属。
原告朱某(男)与被告吕某(女)于2002年登记结婚, 2003年8月17日生育一女。因为婚后朱某常年在外务工,夫妻感情日渐破裂,朱某于2014年3月起诉至河口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财产及抚养婚生女。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离婚及财产分割均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子女抚养一事却争论不休。原告朱某认为婚生女是自家血脉,理应由自己带领抚养;被告则认为女儿长期随自己生活,与自己有较深厚感情,应该由其抚养。考虑到女孩已满10周岁,并且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的抚养意见,法庭依法询问了婚生女自己的意见,婚生女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法律上都享有抚养婚生女的权利,但是婚生女长期随母亲共同生活,继续由母亲抚养更有益于其生活,其次婚生女正处于生理发育年龄,跟随母亲生活更加便于进行相关的教育,最后婚生女已满10周岁,具有一定的判断与鉴别能力,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故婚生女应由吕某抚养。法院遂作出准予双方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生女由吕某抚养朱某支付抚养费的判决。

(作者:张健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