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法院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的原告在校期间被同学绊倒,导致眼睛受伤。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应承担60%的责任,侵权人承担30%的责任,原告自己承担10%的责任。
吴某与朱某均系A学校七年级在校学生。2013年12月4日19时许,在晚自习课间吴某与朱某玩耍过程中,朱某将吴某绊倒在地,致吴某左眼受伤。当时,吴某将左眼摔伤疼痛告诉辅导老师,后由同学母亲带其到小诊所进行了检查。回家后,吴某将左眼受伤的事告诉了外祖母,同月6日,吴某自诉左眼看不见东西,随即住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视神经损伤,合计医药费13622.81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朱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学校学习期间,A学校应履行对他们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吴某在课间受到伤害,学校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故学校对吴某的伤害结果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鉴于吴某与朱某一起玩耍时,被朱某绊倒致伤左眼,朱某的损害行为与吴某受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由其家长承担30%的赔偿数额。吴某与同学互相玩耍没有注意安全,对损害结果应自行承担10%损失数额。
(作者:程伟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