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公共道路,由于施工、管理者未注意安全防范,随意乱堆乱放,行人疏忽大意未注意安全,使一些本不应发生的意外频频发生,舒城的任先生就因公共道路上堆放的泥土摔倒致伤残。为获得赔偿,任先生找到施工单位打起了维权官司。近日,这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施工单位因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承担30%,原告任先生为自己的鲁莽行车担责70%。
2013年7月17日20时许,任先生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116km+600m微弯处时,因夜晚视线不清,碰擦公路东侧边堆放的施工泥土而摔倒致伤。事故发生后,任先生被送到医院治疗27天。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发现,该路段公路东侧边堆放的施工泥土和输水管属于自来水输水管道施工单位堆放,且在堆放的施工泥土和输水管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事故经认定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2014年4月任先生认为施工单位侵害了自己人身、财产权,起诉至舒城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769.16元。
施工单位辩称:本案并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该事故认定书违反了道交法的规定,应系无效证据。且已尽了防护义务和安全标志,是原告未注意安全导致,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施工泥土和输水管,未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其他防护措施,致使原告驾车行驶至此与之碰擦摔倒身体受到伤害,被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原、被告双方的主次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施工单位赔偿30%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任先生驾驶摩托车车速过快,未能及时注意公路边堆放的泥土,导致碰擦摔倒致伤,任先生自身有过错,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将施工泥土堆放在路边,是占道行为,妨碍了正常通行,且未及时处理又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所以施工单位应承担次要责任。
(作者:方芳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