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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不当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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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9-0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一个仅仅五千元的工程,因为发包方不看资质,发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施工,结果偏偏出事,造成人员受伤,仅医药费就花去数万元,引发矛盾纠纷。日前,金寨县法院审结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因发包方选任不当,法院判决发包方在事故中承担一定的担责。
2011年3月,金寨县的陈某负责承建某超市的楼梯拆除与重建工程,陈某在未经超市同意的情况下,又将部分工程发包给李某施工。李某随即以日薪一百元的工资邀请任某等两人为其施工,不料在施工过程中,楼梯断裂,导致任某跌倒摔伤,共花去医药费数万元,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随后,任某将陈某、李某及超市一同告上法庭。庭审中,某超市认为已将工程发包给陈某,超市不应承担责任。陈某认为自己将该部分交给李某施工,则由李某负责赔偿,相互僵持不下。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某受雇于李某实施作业,工资由李某按日结算,在工作中意外致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雇主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包超市应当知道承包人陈某无相关资质,负有选任不当的责任。陈某又将工程擅自分包,亦应担责。任某在从事作业时,未采取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尽到确保自身安全义务,其自身存在过失,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超市、陈某及李某连带赔偿任某各项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作者:曾凡潮 张昌俊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