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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相识“朋友” 趁机盗窃财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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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9-0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刘某某通过微信结交的“朋友”胡某某竟是个窃贼。 胡某某趁刘某某上楼打扫卫生的空档,将刘某某2600余元现金悉数盗走。近日,寿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利用微信结识后盗窃他人财物案。
2013年10月初,刘某某通过微信与胡某某相识,此后胡某某多次到刘某某位于寿县寿春镇新城区的“清香茶社”做客。2013年10月11日上午7时40分许,胡某某又来到“清香茶社”,趁刘某某上二楼打扫卫生,将刘某某放在一楼柜台抽屉内的262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刘某某报了警。2005年5月,胡某某就曾因盗窃财物,被法院判处过三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胡某某曾因盗窃被处刑罚,属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胡某某归案后,对该盗窃事实当庭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胡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4000元;对胡某某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作者:李群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