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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卡雇枪手取款 雇主雇工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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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9-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信用卡犯罪的案件,一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0元。
2013年9月,被告人秦某某结识一名网友。网友教会他如何伪造信用卡并邮寄一台磁卡读写设备,提供相关信用卡信息,与秦某某约定如果通过伪造的信用卡取款成功,给其取款金额的50%好处费。秦某某决定铤而走险试一试,按照网友传授的办法伪造了38张卡,通过互联网邀约了两名枪手即被告人李某、刘某帮其取款,付给李某、刘某取现10%的手续费。同年10月3日,秦某某带领李某、刘某一同来到舒城,李某、刘某持伪造的信用卡在中国建设银行的ATM机上分别取出现金7400元和9600元。之后,被告人秦某某又收回38张信用卡,重新用读卡设备写入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于磁条介质内,将再次伪造的信用卡分别交于李某和刘某。当二人又一次在自动取款机上操作时被当场抓获。李某和刘某在ATM机上共使用了56张伪造的信用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将非法获取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伪造信用卡,并指使他人在ATM机上取款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李某、刘某使用明知系他人伪造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为依法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的犯罪行为,遂作出上述判决,三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作者:余梅 赵婷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