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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未解除 养老保险仍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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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9-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4年9月12日,金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对被执行人基本账户银行存款的强制划拨,实现了申请执行人郭某的合法权益。
1993年,郭某进入金寨县某厂工作,成为该厂一名合同制工人,后该厂因经营困难,没有给郭某安排工作岗位。2000年,郭某外出务工,但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郭某要求该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该厂以郭某并没有在该厂上班为由拒绝为郭某缴纳。2013年9月5日,郭某向金寨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无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而不予受理。2014年1月17日,郭某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起诉,案经金寨法院一审和六安中院二审,双方达成协议:该厂一次性给付郭某28000元作为自1996年1月至2012年12月养老保险金的折算金额。但该厂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7月29日,郭某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实现自己的权益。立案执行后,金寨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寨县某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同时,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银行基本账户进行查询,并最终进行了强制划拨,案件顺利执结。

(作者:鲁胜雷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