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金寨县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负责该栋房屋的装潢工人叶某某与承揽方江某赔偿原告即该栋装修房子楼下邻居张某财产损失5万余元,叶某某与江某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在外边务工多年的雷某某用辛苦多年的积蓄在金寨县江店新城区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与张某是楼上楼下邻居。房屋拿到钥匙后雷某某将装潢工程承包给具有资质的江某,召集工人进行装修施工。叶某某之前经常为他人做铺装木地板工程,便找到江某,说愿意负责进行该栋房屋木质地板安装。叶某某在铺装过程中将楼下的张某已装修好的房顶打穿数处,造成房屋漏水,家中多处家具受损。
法院审理认为,雷某某将其房屋的装潢工程承包给具有资质的江某,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关系,承揽中风险应由承揽方承担。装修工人叶某某在铺装木地板过程中,将楼下邻居张某的房顶打穿,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揽方将该工程转包给装修时,未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要求对其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业主雷某某在此次装潢中是发包方,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叶剑明 王良枝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