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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扣他人车 法院判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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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9-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私自扣押债务人哥哥的轿车抵债,于理于法均说不过去。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案件,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返还车辆。
2014年1月13日20时许,贾某驾驶其哥哥(兄弟俩均已成家)所有的尼桑轿车行驶至霍邱县城关镇某商场对面,与带着妻儿到该商场购物的被告刘某相遇,因双方有经济上纠葛,被告及其妻上车向贾某索要欠款,贾某说暂时没有钱。当车子行驶至被告所租店屋门前时,被告要求贾某将车子留下,让其找几万元钱还债放车。事发后,贾某的哥哥到被告处要车未果,双方发生争执,后贾某的哥哥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和其哥哥系胞兄弟关系,但双方现均建立有自己的家庭,且已分家另住,被告所扣押的机动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贾某的哥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被告扣留原告车辆,侵害了原告的车辆所有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轿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据此,法院作出了返还轿车的判决。

(作者:程伟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