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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约定过高 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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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9-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若约定利息过高,法律将不予保护。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调整了双方约定的利息。
2012年3月7日,张甲向程乙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程乙现金伍拾万元整,两个月利息55000元已付。程乙当日通过网上银行支付了44.5万元。2013年8月,张甲要求程乙归还本息,程乙以资金暂未回笼为由拒绝归还。张甲无奈,起诉要求程乙归还本金50万元并依约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程乙向张甲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程乙应按约定向张甲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双方在借款合同成立时对利率有约定,但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张甲要求程乙支付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因《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本案中张甲实际借款的数额为44.5万元,年利率为24.6%(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15%)。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程乙向原告张甲偿还借款本金44.5万元,并从2012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24.6%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作者:胡敏 方献柱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