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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人牟利图方便 私刻印章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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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9-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只因办证未审批,男子为牟私利私刻国家机关印章和事业单位印章,最终事迹败露,难逃处罚。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该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2013年4月,被告人李某为办理林权证,在相关单位不予审批的情况下,私刻“裕安区政府”、“安徽裕安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印章3枚,用于在林权登记申请材料上盖章,后被林业部门察觉而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伪造的印章三枚予以没收。

(作者:沈琛晨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