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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战友系领导帮购房得财27万 前科老骗再获六年六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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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9-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我战友系六安市某领导,只要填了这张表格,给我10000元好处费,就可以帮搞到舒城的经济适用房指标,…”,凭着巧舌如簧,60岁的叶某出狱后再战“江湖”,获取他人信任后,骗取二位受害人买房钱款27万元,就躲避不见。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01、2004年,被告人叶某均因诈骗罪获刑。出监狱没几年,由于2013年年底该案被害人报案而案发。2013年元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叶某谎称其能够托六安的熟人帮忙购买经济适用房,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同年10月份,被告人叶某又欲骗取被害人董某人民币20万元,因被识破其谎言而未果。
庭审上,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称自己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且自己的16万元也被他人骗去,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经被告害人同意将价值50600元的车辆抵偿给被害人作为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
舒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帮忙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又被告人叶某在实施诈骗董某的犯罪行为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叶某辩称其被他人所骗,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叶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作者:方芳 耿传兰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