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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工变相收电费 挪用资金终领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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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9-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身为电力部门工作人员,本应该尽职尽责为老百姓服务,但是却有人抱着侥幸心理,打起了挪用电费的歪主意。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孙某是国网安徽舒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单位某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的一名农电工,自2005年起在城郊供电所工作,负责舒城县某村电力的安装、维护、抄表、催收电费等用电管理工作。电费收取分三种方式:用电户到供电所缴纳、到代收点缴纳或者农电工上门持票催收。对于收费系统中到期未缴的用户电费,城郊供电所统一打出电费发票,由孙某打领条领回催收。自2009年始,被告人孙某在催收电费过程中,以打白条、记账等方式直接向用电户收取电费,再以少报、不报该户的用电量,挪用电费合计333271.70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本息、家庭建房修路和个人挥霍,时间超过三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退出大部分被挪用款项,并就剩余款与其所在单位制定了还款计划,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取得了单位谅解,遂对孙某依法进行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薛明玉 赵婷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