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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时草率 担责时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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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9-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舒城县法院河棚法庭近日成功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连带责任保证人任某在主债务人雷某没有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2011年10月,雷某准备向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春秋支行借款4万元,春秋支行要求雷某提供担保,雷某按照银行要求请春秋乡某学校的教师任某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该支行随即向雷某提供了借款。2013年11月借款到期,但是雷某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还款,春秋支行起诉要求任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春秋支行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任某的工资账户。任某于2014年9月26日履行了还款义务,该案执行完毕,并依法解除了对任某工资账户的冻结。
任某本以为当初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只是象征性的履行一个手续,没想到现在要履行还款义务,想着自己向雷某的追偿权不知何日能够实现,任某懊悔不已。
法官提醒: 担保有风险,签字须谨慎。

(作者:方献柱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