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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之举生歪财 兜售假烟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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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9-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一次偶然的机会让她以为发现致富之路,不曾想到其实是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近日,舒城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非法经营案件,四被告人获刑。
家住舒城某小区的朱某一次将家里办酒席未用完的劣质香烟以次充好卖给某个体工商户,发现竟有利可图,从此一发不可收拾。自2012年9月份,朱某分别与詹某等人通过网络QQ聊天的方式,以220元每条左右的价格,从网上订购所谓的“中华”牌(硬盒)香烟,后朱某与程某以直接汇款、收货付款的方式,共计支付81200元,分别从几家物流快递公司取得快递58个,共360余条,朱某和程某将以上所购假冒“中华”牌香烟,除少量用于个人消费外,其余大部分由二人以360元每条的价格销售于舒城县城区个体经营的超市、商店、饭店,销售金额约10万元。舒城县烟草局专卖局的执法人员从朱某、程某住处及相关个体经营场所查获了部分假冒“中华”牌香烟,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检验: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香烟。
2013年4月至8月期间,詹某在深圳、广州通过网络QQ聊天方式向外销售假烟,同时由其“下线”李某等多人利用网络QQ聊天收集购买者信息,后由詹某将信息汇总,通过网络QQ发送给詹某某并由其进行打包发送,通过广州的快递公司发送给全国多个省份的购买者,并由快递供公司代收货款。自2013年4月至8月,詹某某通过某公司快递假冒品牌卷烟469次,代收货款累计17835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伙同詹某某等人通过网络联系、快递公司流转方式非法销售假冒品牌卷烟,被告人朱某伙同程某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的卷烟,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朱某等被告人非在网零售户,也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销售伪劣卷烟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据此,分别判处被告人詹某、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四被告人违法所得,扣押的假冒伪劣卷烟予以没收销毁,收缴犯罪工具。

(作者:薛明玉 赵婷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