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高院的统一部署,舒城县法院于8月26日开始启用司法查控系统。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启用后,该院执行干警立即行动,开始尝试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财产。8月29日,该院依据查控系统反馈的结果快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六安某公司从舒城某包装材料厂定购各类型纸箱,总计货款99647.23元。双方经对帐单确认,该公司在2014年1月29日支付10000元货款后,下欠货款至今未付。包装材料厂为索要货款起诉至舒城县法院,要求公司给付应付货款。法院审理后判决六安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舒城某包装材料厂货款89647.23元。
判决生效后,六安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4年8月22日,舒城某包装材料厂申请强制执行。8月26日,司法查控网络启用后,执行人员立即提交查询申请。8月28日,省高院执行查询反馈信息显示,六安某公司银行帐户有存款,足以支付该案全部款项。次日,执行人员赶赴开户行,将该公司应付款项扣划至法院帐户。至此,该案执结。
(作者:朱艺霞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