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下午,市法院公开审理因郭绪银诉霍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拒绝支付医疗保险待遇,霍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服一审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一案,并通过六安新闻网以图文方式在线直播了庭审过程。这是市法院开展网络庭审直播活动以来,首次利用网络直播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情况。该案邀请了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庭审。
郭绪银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2013年4月26日因病入住霍山县中医院,经霍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后转至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6月11日出院。2013年6月23日郭绪银到霍山县公安局衡山派出所报警称坐公交车时钱包被盗,包内有现金二百元、南京军区总医院发票壹张。2013年7月15日,郭绪银持霍山县公安局衡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取得了加盖该院财务公章的票据存根复印件一份。后郭绪银持票据存根复印件及转院治疗申报审批表、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清单、住院病历等到霍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医疗费用时,该中心以没有原始票据为由予以拒绝,郭绪银遂诉至霍山县法院,请求判令该中心履行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职责。霍山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霍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原告郭绪银报销医疗费用。
霍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服,上诉至市法院。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霍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上诉人郭绪银分别举证,法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调查和质证认证,上诉人、被上诉人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经过两个小时的法庭审理,合议庭休庭合议后,审判长宣布当庭宣判,认为被上诉人在申请支付医疗保险过程中已经提供了南京军区总医院加盖公章的医疗费用票据存根以及住院就诊的相关证据材料,形成了证据链,完成了举证责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存根事实表示怀疑,并认为没有原始票据就不予报销,但是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郭绪银的原始医疗发票丢失后,持加盖就医医院财务公章的票据存根复印件及其他相关就医材料向上诉人申报医疗保险待遇,符合相关会计规范的规定,上诉人以其未提供原始医疗费用票据为由拒绝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其拒绝支付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一审法院判决其限期履行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法定职责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直播行政诉讼案件庭审全过程,是市法院打造阳光工程、强化审判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化解行政纠纷,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司法政务诚信建设。
(作者:刘莹洁 编辑:白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