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酒后“勇闯”派出所 危险驾驶领刑罚
分享到:
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自2011年5月1日酒驾入刑实施以来,酒后驾驶现象得到很大程度的遏制,但是仍然有人铤而走险,抱有侥幸心理,最后还是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驾驶员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至派出所并与民警发生冲突的案件。
2014年5月26日14时许,家住舒城县某乡镇的姚某在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路上与其妻子徐某发生冲突,吵闹之下一气来到舒城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后姚某与该所民警发生冲突,被在场人劝止,姚某即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回到家中,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到,将姚某带至舒城县公安局调查处理,同时抽取了姚某的血样,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姚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98.6 mg/100m1,处于醉酒状态。姚某万万没想到因为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而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姚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又系初犯,最终判决被告姚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酒后驾驶的危险系数之高人所周知,国家更是三令五申禁止酒后驾驶,驾驶员们要抱着对别人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为积极营造“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社会氛围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者:薛明玉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