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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夜行女性敛财时“心花怒放” 十一年牢狱悔恨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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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8岁舒城男子陈某,正值青春年华,因一次骑摩托车看到一单身瘦弱的女性正走夜路,偶起邪念抢其提包,当发现包内有不少现金、ipad4平板电脑、银行卡等贵重物品时,顿时“心花怒放”,以为找到了“发家致富”的捷径。首次抢劫得手后又连续抢劫三次,可是等待他的不是黄金大道,而是漫长的铁窗生涯。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作案工具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2013年11月15日22时10分,舒城县公安局接到被害人徐女士电话:称其于15日晚8时许下班回家,骑电动车途径桃溪镇枣林公交车站时被一骑摩托车的男子,从其身后将电动车撞倒,后将其随身携带包抢走。同年12月陈某被抓获。据陈某交代, 2013年11月15日20时许,其驾驶摩托车沿合安路行驶至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沟街道时,发现被害人徐女士独自驾驶电动车,便悄悄尾随、驾车撞击徐女士的电动车,致其倒地,并劫走徐女士携带的挎包。待回家后检查徐女士包内发现有1500元现金、ipad4平板电脑、钱包、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同年11月20日、11月30日、12月8日晚陈某开始疯狂作案,以同样的方法,即骑摩托车撞击电瓶车后抢包,分别又抢劫了三名下晚班夜行的单身女性,获取了现金、手机、价值12500元的金手镯等,并变卖得赃款赃物万元以上。在抢劫过程中如有遇被害人反抗,陈某就动手拳击、拖拽、殴打被害人,致其倒地致被害人受伤。案发后,陈某亲属代为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表示自己缺乏法律意识,看到瘦弱单身女性认为容易得手,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具路,请求给其重新做人机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坦白;又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积极退赃,赔偿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据所查明的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理应取之有道。不要像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某一样,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才悔不当初。

(作者:方芳 耿传兰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