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丈夫刘某向别人借钱后不见踪影,妻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被诉至法院,法官判决夫妻二人共同担责。
2013年6月,刘某因经营木材加工厂缺乏资金,通过熟人介绍,向张某借款70000元,约定年底付款。借款逾期后,张某找刘某要钱时刘某却来了个翻脸不认账,后刘某不见人影,拒不还款。原告张某到刘某家中要求刘某的妻子王某还款,但王某以不知情且丈夫不在家为由拒绝还款。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欠款70000元及利息。被告刘某、王某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出具的70000元借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刘某在出具借条时并未注明利息,且张某未举出证据证明约定利息,故张某要求刘某偿还利息,不予支持。诉争借款是刘某进行家庭经营所用,王某作为刘某妻子,对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共同偿还义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王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70000元。
(作者:侯威亚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