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9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杨某诉称:被告俞某的朋友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四万元,俞某自愿为此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据此,遂起诉要求俞某承担保证责任。俞某辩称:原告杨某与周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基于双方间赌博行为而成立,原告就此四万元逼迫周某出具借条并要求被告俞某提供担保,该保证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
双方在庭审中辩论激烈、分歧较大。经主审法官结合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深入浅出、细心梳理,得出该案的主要事实:原告明知周某赌博且为其提供赌资,存在主观过错,认定借款合同即主合同无效;被告俞某虽为此作担保,但因主合同被宣告无效,保证合同自无法依存。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王林 编辑:邵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