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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重返监狱 只因金钱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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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只因金钱诱惑,被告人出狱两年不到,又再次犯罪,重回牢狱。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2014年2月24日12时许,被害人李某被他人以其儿子导师的母亲病重急需手术费为由,骗取人民币30万元,李某将该笔钱款汇入户名为张某(已另案处理)的账户。随后,该30万元被转入十五张农业银行卡内。被告人孙某持上述十五张银行卡于当日在广西省宾阳县某银行ATM机内将30万元取走,孙某从中获利21000元。经调查,被告人孙某曾因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2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作者:沈琛晨 编辑:邵善林)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