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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修三年 开放商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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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房屋买卖三年,房屋漏水问题才得以根本解决,在这三年间,房屋装修、装饰受损以及在房屋租赁损失该有谁承担呢?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11年3月3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楼房。同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跃层南北房间屋面漏水,原、被告双方协商先办理交房手续后再进行维修。王某收到房屋后,立即找装潢公司装修房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承诺进行维修。但时隔不久雨天下雨时,维修的漏点处仍然继续漏水,导致房屋内的装饰等设施受到损坏。王某多次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维修,直至2014年6月30日才完全修复漏水。另外,原告王某将房屋六楼及跃层分别租赁给李某、张某二人,并分别收取租房定金每人3000元,后因房屋漏水一直未能修复,房屋不能居住,导致原告返还租房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王某购买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的房屋,在使用房屋时,即发现房屋渗漏,后经被告多次维修,直到2014年6月30日才完全修复,其事实清楚,被告并予以确认。被告修复期间给原告造成的部分装潢损失、房屋租赁损失等,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判处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费48800元。

(作者:沈琛晨 编辑:白云雷)

责任编辑:六安市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