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造成33岁的受害人徐某某颈椎损伤构成一级伤残,为维护权益,原告徐某某将肇事方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了60余万元的各项赔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伤重不治死亡,经变更其法定继承人参与诉讼。近日,该起案件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
2013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胡某某驾驶其父亲被告胡某的轿车,沿舒城县S31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5KM+375M处时,碰撞到受害人徐某某致其受伤。事故经舒城县交警队认定,胡某某负主要责任,徐某某负次要责任。为获得赔偿,受害人徐某某将被告胡某某父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02951元。案件在开庭审理后,受害人徐某某经治疗无效于2014年6月12日死亡,后徐某某的父母作为继承人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赔偿徐某某父母经济损失计120000元;胡某某、胡某赔偿239000元(含已付84000元)。
(作者:方芳 编辑:邵善林)